专业号

(一)负责全区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相关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规划实施完成情况。组织开展全区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估,推进全区林业数字化建设。

(二)负责全区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开展全区市区视野区荒山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全区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区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指导限额采伐制度的执行和林木的凭证采伐、运输,监督木材的经营加工。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区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全区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区石漠化、沙化土地调查,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及其标准和规定,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六)负责全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自然保护地建设规划及其标准和规定,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国家公园申报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区政府直接行使和代理行使全民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依法指导全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全区林业改革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和政策,拟订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国有林区改革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全区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指导林业现代园区建设,发展花卉、特色经济林、森林林下经济、森林康养和生态旅游产业。推进林业绿色产业发展。

(九)组织开展林木种质、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负责落实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工作,发送森林火险信息。

(十一)监督管理全区林业区级以上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区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区政府规定权限,核报、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全区林业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十二)负责林业科技、教育和对外交流工作,负责全区林业人才队伍的管理。

(十三)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按省市要求,指导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

(十四)负责全区林业违法案件的查处和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

(十五)承担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编制职责。

(十六)承担全区森林、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相应职责。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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